生產守則:工資與工時 基(ji)本(ben)工時制度 。任何在工作日超出8小(xiao)時外的時間算作加班,加班費為正常薪資(zi)的150%。 。用人單位依(yi)法安排勞(lao)動者在(zai)休(xiu)息日工(gong)作(zuo),優(you)先考慮補休(xiu);不能安排補休(xiu)的,按照不低(di)于勞(lao)動合同規定的勞(lao)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(gong)資標準(zhun)的200%支付勞(lao)動者(zhe)工資(zi)。 。補休必(bi)須在一個(ge)支付(fu)周期內提供。 綜合計時 年總天數 全年休息天數 法定假日天(tian)數 全年正常工作(zuo)天數 365 -104 -11 =250 全(quan)年正常工作時間(jian)=251(天)X8(小時/天(tian))=2,000(小時(shi)) 全年法律規定的加班時(shi)間=36(小時/月)X12(個月)=432(小時) 全年法律規定(ding)的(de)總(zong)工作時間=2,432(小(xiao)時) 綜合計(ji)時的(de)特點(dian): 。以工廠每周按60小時計(ji)算(suan),在綜合(he)計(ji)時下,工(gong)廠只能工(gong)作40周以及40小(xiao)時的(de)正(zheng)常工作。這意味工廠一年(nian)有11周和20小時不能再上班,無論是否手頭有訂單 。實行綜合計時的(de)工廠,有以下(xia)豁免:1)七天(tian)有一天(tian)休息(xi);2)每天(tian)加班不能超過3小時(在(zai)工人體力能(neng)承受的條件下) 。對于超出每周(zhou)40小(xiao)時的加班,工(gong)廠(chang)只(zhi)需支付平時薪資的150%,而無論該(gai)加班時(shi)(shi)間是在周六或周日;對于法(fa)定假日的(de)加班,工(gong)廠必(bi)須按(an)平(ping)時(shi)(shi)薪資(zi)的(de)300%支付工人 綜合計(ji)時批文 工資 每(mei)月(yue)的(de)標準(zhun)工時=20.83(天)=250(天)/12(個月) 假設當(dang)地(di)月最低工資為400元,則最低(di)日薪(xin)為400/20.83元,最低時薪為400/20.83/8元 在深圳(zhen)特區,月標準(zhun)工時=21.75(天)=261(天)/12(個月) 勞(lao)部發[1995]309號(hao)《關于(yu)貫徹執行<中華人(ren)民共和國勞動法>若干(gan)問題的意見》第54條(tiao):勞動法第48條中(zhong)的“最低(di)工(gong)資”是指勞(lao)動者在法(fa)定(ding)工(gong)作(zuo)(zuo)時間內履行(xing)了正常勞(lao)動義務的前提(ti)下(xia),由(you)其單(dan)位支付(fu)的最低(di)勞(lao)動報酬。最低(di)工(gong)資不包括延長工(gong)作(zuo)(zuo)時間的工(gong)資報酬,以貨幣(bi)形(xing)式支付(fu)的住房(fang)和用人單(dan)位支付(fu)的伙食(shi)補貼,中(zhong)班、夜班、高溫、低(di)溫、井下(xia)、有毒、有害等特殊(shu)工(gong)作(zuo)(zuo)環境和勞(lao)動條件(jian)下(xia)的津(jin)貼,國家法(fa)律、法(fa)規、規章規定(ding)的社會保險(xian)福利待(dai)遇。 勞部發[1994]409號(hao)《勞動部關于實(shi)施最低工資保障(zhang)制度的通知》第3條第3點:關(guan)于最低工(gong)資(zi)標(biao)準(zhun)的(de)組成,除《企業最低工(gong)資(zi)規定(ding)》(勞部發[1993]333號)中列舉的扣除項目外,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、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亦不包括在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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